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0號
原 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訴訟代理人 盧文德
利明偉
蔡承岷
張鴻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慶喜科技實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763元,應繳裁判
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