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6590號
TPEV,108,北簡,16590,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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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590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賴日文 

      范心雅即范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雖主張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9條之約定,原債權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日文范心雅范淑琴間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法院,惟被告賴日文設 籍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而被告范心雅即范淑琴之住 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又被告范心雅即范淑琴於本案 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移送於其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等節,有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爰審酌本件兩造所訂立之信 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性質,既屬企業經營者之原告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定型化契約,個別、不特定之消費者在締約當時 ,自難有磋商或修改之權利,另考量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在 桃園市中壢區,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等以本院為合意 管轄法院之有利理由,故上開合意管轄條款,對被告二人顯 失公平。從而,被告范心雅即范淑琴之聲請為有理由,而應 排除合意管轄法院之適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1 項之規 定,移送於被告二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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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