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1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夢湖(原名胡滿
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3499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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