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353號
TPEV,108,北簡,14353,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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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353號
原   告 陳安兒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陳柏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
1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張仁興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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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