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反 訴原告
被 告 林志祥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7,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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