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263號
TPEV,108,北簡,14263,201911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反 訴原告
被   告 林志祥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7,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