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747號
TPEV,108,北簡,12747,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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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47號
  原   告 廖瑞利
       
  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被   告 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未到)
  被   告 鑫富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雲鵬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74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 年11月26日下午4 時1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依其所查詢之徵信資料顯示,被告長鑫資產股 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仍有新台幣75,000元之債權,但被告長鑫 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卻向原告表示該債權已轉讓給被告鑫富發 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不明,故起訴聲明被告鑫富發 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新 台幣75,000元之債權不存在。經查,上開新台幣75,000元之 債務,原告並未清償,已據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明,則於 原告未清償債務之情形之下,即無新台幣75,000元債權不存 在之問題,而應予駁回。至於被告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未否認原告主張曾向原告告知本件債權已移轉給被告鑫富發 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被告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經合 法通知未具狀否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發生效力,應併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三、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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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富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