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7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凱羅
李律旻
被 告 白銘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 │ │減縮為 200,000元,故訴│
├──────┼───────┤訟費用中 2,100元由被告│
│合 計│2,100元 │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
│ │ │費用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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