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738號
TPEV,108,北簡,11738,201911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3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凱羅
      李律旻
被   告 蔡青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