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432號
TPEV,108,北簡,11432,201911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432號
原   告 王皓莆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被   告 林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