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432號原 告 王皓莆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複 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被 告 林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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