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343號
TPEV,108,北簡,11343,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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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43號
原   告 商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雄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徐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與原告訂立臺北市計 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原告並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2 面交付 被告營業使用,然被告陸續積欠靠行費、保險費及違規等費 用共計新臺幣37,100餘元,經原告屢次催繳,仍未清償,且 被告於108 年4 月份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未檢驗,原告於 108 年6 月14日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契約,被告仍置之不理 ,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做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 2 面返還原告。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臺北莒光郵局第000367號存證信函、行車執照、監理服務網 頁資料等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9頁)。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號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392 條第



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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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