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5254號
TPEV,108,北小,5254,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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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54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被   告 林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榮德容光停車場(址位高雄市 左營區),被告戶籍設於屏東縣,有原告起訴狀、高雄市公 共停車場登記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就本件均有管轄權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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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