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926號
TPEV,108,北小,4926,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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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926號
原   告 陳燕玉 
被   告 莊明祥 
      謝博壹 
      黃軍豪 
      陳盈佳 
      鐘秀釵 
      黃書苑 
      郭美杏 
      林振芳 
      汪怡君 
      余欣璇 
      劉亭柏 
      文衍正 
      胡宏文 
      姚水文 
      張明輝 
      朱耀平 
      陳裕涵 
      陳家淳 
      劉宇霖 
      趙子榮 
      葉藍鸚 
      周美雲 
      陳瑜  
      詹慶堂 
      黃珮如 
      鄧德倩 
      陳雯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3月5日遭附表編號1、2所示被告 施暴成傷,附表編號3至5所示被告在旁觀看未阻止,附表編 號6所示被告為司法人員,判決內容包庇前揭犯罪,附表編 號7至27所示被告則以既判力為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



致原告痛苦10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醫療費 用新臺幣(下同)2,414元及精神慰撫金97,586元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1年2月24日之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裁判之 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 40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對附表編號1至25所示被告等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業經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前案判決其敗訴確定,則其 應受既判力所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 更行起訴,原告就此部分之起訴,於法不合。
三、又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 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 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法第249條第2項、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公務員於執行職 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 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 害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 判決駁回之,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項定 有明文。查附表編號26、27所示被告為職司審判職務之公務 員,原告逕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揆諸上開說明,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附表編號1 至 25所示被告賠償部分,自屬不合法,於本件併為駁回之裁判 ,不另為裁定之諭知。至原告請求附表編號26、27所示被告 賠償部分,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號│ 姓名 │職務內容│ 前案判決 │
├──┼───┼────┼─────────────┤
│1 │莊明祥│警員 │本院101 年度小上字第91號 │
├──┼───┼────┼─────────────┤
│2 │謝博壹│警員 │同上 │
├──┼───┼────┼─────────────┤
│3 │黃軍豪│警員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07 號│
├──┼───┼────┼─────────────┤
│4 │陳盈佳│警員 │同上 │
├──┼───┼────┼─────────────┤
│5 │鐘秀釵│警員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1974號│
├──┼───┼────┼─────────────┤
│6 │黃書苑│法官 │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826號 │
├──┼───┼────┼─────────────┤
│7 │郭美杏│法官 │同上 │
├──┼───┼────┼─────────────┤
│8 │林振芳│法官 │同上 │
├──┼───┼────┼─────────────┤
│9 │汪怡君│法官 │同上 │
├──┼───┼────┼─────────────┤




│10│余欣璇│法官 │本院102 年度北小字第2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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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亭柏│法官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07 號│
├──┼───┼────┼─────────────┤
│12│文衍正│法官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780號│
├──┼───┼────┼─────────────┤
│13│胡宏文│法官 │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369號 │
├──┼───┼────┼─────────────┤
│14│姚水文│法官 │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1702號│
├──┼───┼────┼─────────────┤
│15│張明輝│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418 號│
├──┼───┼────┼─────────────┤
│16│朱耀平│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1492號│
├──┼───┼────┼─────────────┤
│17│陳裕涵│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2572號│
├──┼───┼────┼─────────────┤
│18│陳家淳│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1059號│
├──┼───┼────┼─────────────┤
│19│劉宇霖│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1701號│
├──┼───┼────┼─────────────┤
│20│趙子榮│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2701號│
├──┼───┼────┼─────────────┤
│21│葉藍鸚│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4113號│
├──┼───┼────┼─────────────┤
│22│周美雲│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1974號│
├──┼───┼────┼─────────────┤
│23│陳瑜 │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3400號│
├──┼───┼────┼─────────────┤
│24│詹慶堂│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4608號│
├──┼───┼────┼─────────────┤
│25│黃珮如│法官 │本院108 年度北小字第1434號│
├──┼───┼────┼─────────────┤
│26│鄧德倩│法官 │ │
├──┼───┼────┼─────────────┤
│27│陳雯珊│法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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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