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85號
原 告 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家
訴訟代理人 葉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錦昌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