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847號
TPEV,108,北小,4847,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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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47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蔡瑞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 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蔡瑞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8,600 元及利息等語 。惟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潭子區」,且本件侵權行為地 係在「臺中市烏日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 政府交通局停車場登記證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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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