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805號
TPEV,108,北小,4805,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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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05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楊四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主即楊四福給付欠費新臺幣20 ,900元,有民事起訴狀、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稽。又被 告係設籍於「臺南市將軍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結 果附卷可考,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 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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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