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83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趙麟偉
被 告 陳科穎
訴訟代理人 陳煌銘
被 告 TDA-5875之駕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5 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 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 結果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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