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407號
TPEV,108,北小,4407,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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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407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點在原告所經營之Time臺中豐原 向陽停車場(設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有臺 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場登記證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又 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豐原區,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結果可 憑(見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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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