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248號
TPEV,108,北小,4248,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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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48號
原   告 劉何玉蓉(即劉正民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郭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何玉蓉劉正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正民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應為劉何玉蓉,此可參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函附之戶 籍資料。茲因本件兩造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 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何玉蓉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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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