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082號
原 告 眾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豪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 告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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