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855號
TPEV,108,北小,3855,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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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8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楊惠穎 
      許哲真 
被   告 翁昕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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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