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838號原 告 張雪亮 被 告 陳明揚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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