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1121號
TPEV,108,北小,1121,2019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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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萬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茜蒂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14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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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