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8年度,1725號
TPEV,108,北司調,1725,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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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葉信得等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 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08 條第1 項規定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 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 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 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 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代位請求就相對人葉信得及葉某等8 人公同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及同段 2242、2243、2244、2245建號等遺產,准予依應繼分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式的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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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