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8年度,1899號
TPEV,108,北司補,1899,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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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林安仁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則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序號│應補正事項 │
├──┼───────────────────────┤
│ 1 │債務人清冊(應據實填實;縱無債務人,仍應陳報)│
│ │。 │
├──┼───────────────────────┤
│ 2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 3 │近3 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轉存摺)│
│ │,若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
├──┼───────────────────────┤




│ 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投保公保│
│ │者,則毋庸提供)。 │
├──┼───────────────────────┤
│ 5 │受扶養親屬林宜生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 │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 │
├──┼───────────────────────┤
│ 6 │聲請人居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1 │
│ │之居住證明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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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