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405號
TPEV,107,北簡,9405,2019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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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5號
上 訴 人 粘黃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好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溢收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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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