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4395號
TPEV,107,北簡,4395,2019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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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395號
上 訴 人 吳俊騰即吳俊騰出租企業社


      陳壽美 



      陳美華 
      陳麗美 

      陳美珠 

      陳世鎮 

      陳世上 
      呂詹金桂

      呂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
度北簡字第四三九五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零伍拾柒元(計
算式:2,796,874-1,283,817=1,513,0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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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