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357號
TPEM,108,北秩,357,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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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俊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8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能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壹張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8月17日23時。
㈡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與民族東路口。
㈢行為:冒用案外人張春益之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 駕駛計程車營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1張 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1張,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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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