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8年度,22號
TCBA,108,訴更一,22,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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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原 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奕達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沈政安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張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永豐段313、3 15、317、318、319、320、321、323、346、361、367、36 9、373、385及391地號等15筆土地(下稱系爭15筆土地)之 民國105年度地價稅核定,主張因參加人借用系爭15筆土地 辦理「105年5月魯班創意節活動」及「105年9月木漆藝活動 」,推廣木藝文化,故系爭15筆土地於105年度有合於土地 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免稅要 件等語,是關於此項事實之瞭解,自有命參加人輔助被告訴 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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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