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許達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
林淑琴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蘭君
劉芳玟
上列當事人間醫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日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又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5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446號函業已答復本院,請兩造來院閱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