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3071號
TCEV,108,中補,3071,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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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雅
  惠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0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2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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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