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56號
原 告 劉仁泰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6,52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於本件
係請求於被告任職間之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勞保失業給付
差額、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所請求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可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規定,併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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