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3021號
TCEV,108,中補,3021,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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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21號
原   告 林靖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錡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6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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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