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21號
原 告 林靖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錡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6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