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986號
TCEV,108,中補,2986,201911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86號
原   告 忠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廖秀真
訴訟代理人 潘燕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淑華、曹
  德發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