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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934號
TCEV,108,中補,2934,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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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34號
原   告 林建成 

訴訟代理人 李惠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
  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所載之被告吳麗吉住居所,本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
   (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而退件),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
   吳麗吉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應
   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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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