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劉建國
被 告 紀維畇(原名紀碧蓮)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附
民字第345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08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新臺幣42萬元,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 判決被告給付50萬元,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此部分之聲明 為請求被告給付42萬元,核其性質係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陸續結識從事LED燈具 之銷售、安裝及研發工作之訴外人蕭彖申、鄒國柱、賴顯鴻 及詹振榮等人,並多次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 之「福慧地政士事務所」(下稱本案事務所)與渠等談論 LED燈具相關之工程標案,談論過程中被告不斷向蕭彖申、 鄒國柱及詹振榮佯稱:新竹空軍基地有1件LED燈具汰換工程 之招標案;另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稱高工局)亦有1件路燈 工程案之招標案正進行中(下合稱本案招標案),其可透過 關係取得標案承作云云,詹振榮聽聞後,續就自己所設計之 二極體LED產品與被告討論參與本案招標案之可能性,被告 竟向詹振榮佯稱本案招標案均有相當之公關費用應先支付云 云,詹振榮聽信其言,然因資金不足,為求能順利承作本案 招標案,遂向其友人即伊告知上情,並請求伊先行代墊費用 ,然伊因詹振榮尚積欠其款項,而對其債信有疑慮本無欲投 資而未允諾,詹振榮遂於105年6月10日,偕同伊至本案事務 所與被告面談,被告明知本案招標案自始不存在,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伊佯稱:本案招
標案均有相當之公關費用應先支付,新竹空軍基地LED燈具 汰換工程標案需新臺幣(下同)12萬元作為疏通費用;高速 公路管理局路燈工程標案需30萬元作為疏通費用,並將安排 時間向該等單位進行技術說明,以期將來得以順利取得標案 云云,致伊陷於錯誤,為求詹振榮得藉此標案出售二極體LE D產品獲有收益,即可清償先前所積欠其之款項,即應允之 。伊遂於105年6月15日經詹振榮陪同,在本案事務所內,將 以其名義簽發之票面金額30萬元及12萬元之支票各1張,交 付予被告,嗣伊因資金調度因素,於105年6月30日15時許, 經詹振榮陪同持12萬元現金及以其名義簽發之元大銀行、面 額各為7萬5000元(發票日期105年6月30日,票據號碼:AG0 000000號)、2萬5000元(發票日期105年6月30日,票據號 碼AG0000000號)、5萬元(發票日期105年7月20日,票據號 碼AG0000000號)、5萬元(發票日期105年7月25日,票據號 碼AG0000000號)、10萬元(發票日期105年7月25日,票據 號碼AG000000 0號)之5張支票(下合稱本案支票),至本 案事務所內交予被告,並取回前述105年6月15日簽發之2張 支票,嗣本案支票屆期均由被告提示兌現(AG0000000號支 票由其帳戶兌現;另4張支票由李蓓蕾之帳戶兌現),然被 告收受款項後,未再就本案招標案之相關進度通知伊,且事 後避不見面,經伊察覺有異,自行查證後得悉本案招標案自 始不存在始悉受騙。故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 告賠償所受損害等語。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42萬元。
㈡被告則以:原告為取信被告曾帶被告至臺南察看詹振榮在工 研院工作視之燈具,詹振榮提供這些登記給賴顯榮做檢測, 被告才會將30萬元交給賴顯榮,原告並未參與此案,係因詹 振榮積欠其款項,欲藉此投資案獲利來清償獲得詹振榮還款 。原告交付之款項係為幫助詹振榮獲利,故原告應該找詹振 榮求償,而非找被告求償,被告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行為等 語,答辯聲明求為判決:1.駁回原告之訴,2.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被告於105年4月間,陸續結識從事LED燈具之銷售、 安裝及研發工作之蕭彖申、鄒國柱、賴顯鴻及詹振榮等人, 並多次在本案事務所,與渠等談論本案招標案;詹振榮另於 105年6月10日與原告至本案事務所與被告面談,原告並以其 名義簽發之票面金額30萬元及12萬元之支票各1張,交付予 被告。後原告於105年6月30日15時許,再經詹振榮陪同持12 萬元現金及本案支票,至本案事務所內交予被告,並取回前
述105年6月15日簽發之2張支票,而原告簽發之本案支票屆 期均由被告提示兌現(AG0000000號支票由其帳戶兌現;另4 張支票由李蓓蕾之帳戶兌現);另新竹空軍基地及高公局二 機關均無關於本案招標案存在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 中、本院刑事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至第5頁、交查 卷第5頁至第8頁、第25頁至第28頁、本院刑事卷第20頁至第 23頁、第72頁至第101頁、第115頁至第130頁),核與原告 及證人詹振榮、鄒國柱、蕭彖申、賴顯鴻於警詢、偵查中、 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指述、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6頁至 第9頁;交查卷第5頁至第8頁、第25頁至第28頁、第50頁至 第51頁;本院刑事卷第20頁至第23頁、第73頁至第101頁、 第116頁至第129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 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本案支票存 根擷圖、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工程協議書、佳業光電開發 有限公司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節能標章使用合約書、經濟 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使用證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 業服務部108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080025945號函附本案支 票提回票據影像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頁、第9頁 、第14頁至第15頁;交查卷第13頁至第21頁、第29頁;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卷(下稱中高分院卷)第119頁至第129頁 】。又本案支票共5張,其背後均有「紀碧蓮」之簽名,除 票號0000000支票係由被告之帳戶提示兌現外,餘均由李蓓 蕾之帳戶提示兌現,此有上開支票之提回票據影像報表5份 附於中高分院卷(第121-129頁)可參。而被告於中高分院 刑事庭審理時復供稱:李蓓蕾是我全國房仲的會計等語(見 中高分院卷第157頁),益見被告確有收取原告之本案支票 並予以提示兌現無誤。
㈡本案招標案緣起於105年3月間,詹振榮、賴顯鴻、蕭彖申及 鄒國柱,在原告住處附近之義民廟榕樹下聚會,期間並找原 告前往聊天。過程中,蕭彖申提及自鄒國柱處認識一名土地 代書有政府公共工程之投標案可承攬,並欲找具有HVLED燈 具研發專業之詹振榮、從事燈具更換承攬工程之賴顯鴻合作 ,而蕭彖伸及鄒國柱則係居間之人,原告則僅係在場聽聞之 人。當天下午,蕭彖伸、鄒國柱即前往本案事務所與被告商 討細節,商討結論為賴顯鴻、蕭彖申及鄒國柱原先欲籌措 350萬元予詹振榮作為本案招標案之技術研發,其中亦包含 本案招標案之42萬元活動費。然因賴顯鴻等人均未籌措該筆 款項,以致資金未到位,詹振榮遂於105年6月間,尋找原告 幫忙,然詹振榮因曾向原告借款40萬元迄今尚未還款,故原 告對於詹振榮還款能力已無信任,本無意投資,惟詹振榮遂
向原告表示被告有管道可投標本案招標案,並於105年6月10 日間,帶同原告前往本案事務所由被告對原告進行說明,詹 振榮當場亦向原告提及被告即為當時在榕樹下聚會渠等所提 及之土地代書,被告亦親自說明本案招標案之存在,且因被 告表示其背後有情治單位退下去之「長輩」約10人,此些長 輩握有相關單位高層之把柄,故相關單位之高層需配合辦理 ,催生本案招標案,並稱其即為該些長輩之對外窗口,倘若 無本案招標案存在,其願意返還該筆款項云云,原告聽聞被 告所述後,復與被告言談中聽聞被告言及「惟覺老和尚」, 且被告係為中臺禪寺之會計,而本案事務所亦擺設佛法、佛 經,而認被告屬修佛之人有意幫助社會,再因被告提及時間 緊迫,若再拖延,背後之長輩也無意願幫忙,原告心想其交 付本案招標案所需之活動費用後,詹振榮即可因承接本案招 標案之工程而取得相當利潤,將有能力返還先前所積欠之款 項,遂未多加查證即應允之,並如事實欄所示之過程交付款 項予被告。嗣因經過長久時日,後續均無他人與原告洽談技 術說明,原告遂與被告聯繫瞭解情況,被告即推諉稱詹振榮 之產品並未送驗,未取得合格節能標章,以致未能進行後續 事項,且本案招標案之活動費,均花費與背後之長輩公關、 應酬,而無法將活動費返還原告,原告遂起疑,即委託友人 查證有無本案招標案存在,而經查證後即得知本案招標案自 始不存在,而提出刑事告訴等情,此經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審 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刑事卷第73頁至第85頁),又查: ⑴證人詹振榮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當初蕭彖申及鄒國 柱帶我去找被告,稱有本案招標案,被告一再強調關係良 好,可以取得本案招標案,然需要活動費,雙方遂達成投 資協議,然因資金問題,我就向原告說明情況,並帶原告 與被告見面,被告仍一再強調關係良好,原告即支付活動 費後,卻遲遲未有本案招標案,後經蕭彖申查證後,發現 應屬騙局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86頁反面至第94頁)。 ⑵證人賴顯鴻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當初自鄒國柱處得 知被告可利用關係取得本案招標案,我認為政府招標案件 尚未開標,且係利用私下關係取得,故無從查證,我等即 與被告簽立工程協議書,我並同時支付被告12萬元,然後 續種種跡象如同詐騙,我即另外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且 之後我才發現原告也有給付被告活動費等語(見本院刑事 卷第98頁至第101頁)。
⑶證人蕭彖申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我從事燈具業務, 鄒國柱平時有案子會介紹給我,於105年4月至7月間,鄒 國柱向我表示有認識1個代書,代書那邊有新竹空軍基地
的燈具案,該土地代書即係被告,後來我即與鄒國柱、詹 振榮、賴顯鴻前往本案事務所找被告瞭解,被告稱需要類 似斡旋金供她交際、應酬,金額大約10萬至15萬元之間, 而因詹振榮負責提供燈具、賴顯鴻負責執行工程、我與鄒 國柱則係分配介紹案件之佣金,我們事先協調好利潤後, 決定由賴顯鴻支付該筆斡旋金。我等遂於第二次前往本案 事務所交付斡旋金給被告,當時被告要求我等簽立工程協 議書,由被告口述工程「標的」、「預算」、「附件」等 內容,再由賴顯鴻撰寫,而因當時詹振榮並不在場,故該 工程協議書由我代簽,我亦於工程協議書上註記「代」之 字眼;又被告當時亦有向詹振榮表明該燈具需有節能標章 ,詹振榮亦回應其會準備。然而後續工程就沒有進行了, 惟後來我碰到原告才得知被告跟賴顯鴻拿了一筆斡旋金後 ,又跟原告拿了一筆費用,為何如此我就不太清楚了等語 (見本院刑事卷第115頁反面至第124頁)。 ⑷證人鄒國柱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當初在本案事務所 ,被告跟我稱有新竹空軍基地的燈具案,我就告知蕭彙申 ,並與詹振榮、賴顯鴻相約至本案事務所,被告即稱需要 公關費去疏通「上面」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124 頁至第130頁)。
⑸綜合上開事證所示,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 ㈢參以原告與被告之通話錄音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見偵字第39 05號卷第8頁至第10頁),可徵原告與被告對話時提及新竹 空軍基地之招標案時,明確表示已先行墊付12萬元促使招標 案儘速進行,並抱怨此招標案有所耽誤導致原告生計已受影 響等語,衡情倘若被告並未向原告提及新竹空軍基地之招標 案,則當原告提及此部分之事實,被告當有疑惑及質疑之回 應,然被告卻未如此為之,反係回應軍中預算沒有打銷會延 宕,且向原告擔保與軍方關係良好,軍中老舊軍營均可一併 更換等情,顯見被告確實曾向被告表示軍中關係良好之意旨 ,且有關係可取得新竹空軍基地招標案一事為真。復觀諸原 告再提及先前所支付之高工局招標案之30萬元,且質疑被告 將此30萬元花費何處時,被告亦延續原告之問題,並以反駁 之口氣,表示並未任意浪費此30萬元,其亦花費甚多之意旨 ,甚者,再以經驗分享之口吻,向原告表示公關費並非均可 如實反饋,有時亦有無疾而終之情事,以此說詞安撫原告, 顯見被告對於原告提及高工局一事,並無大感意外,反係振 振有詞欲說服原告,益見原告前開所述非屬虛假。復互核上 情,勾稽原告與證人詹振榮、蕭彖申、賴顯鴻及鄒國柱前開 所為之證述,可認被告以關係良好、握有他人把柄等事由,
可順利取得本案招標案為誘因,向外佯稱欲索取公關費,再 經詹振榮帶同原告與被告會談後,被告亦明確向原告擔保此 事為真,原告始交付42萬元之活動費等情,應屬信而有徵, 足認被告向原告施以詐術,原告始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 無誤。
㈣被告抗辯原告交付款項是為幫詹振榮獲利,藉此投資案獲利 以解決積欠詹振榮之欠款問題,故原告應向詹振榮求償等語 。然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係證稱:因詹振榮早已積 欠我40萬元,我本身對詹振榮之債信已有質疑,係因被告向 我說明本案招標案需活動費方可承攬,我聽聞被告說明後, 始應允之,我係代被告與詹振榮墊付該筆款項,我並非借貸 予詹振榮等語(見本院刑事卷卷第76頁、第78頁)。足見原 告支出款項並非僅係考量幫助詹振榮獲利乙節,尚因被告出 面說明須知出活動費始可承攬始為支出,參酌前開所示,原 告並非僅係聽聞詹振榮所轉述,而係先由詹振榮邀約後,經 原告之要求,始由詹振榮帶同原告前往本案事務所,由被告 再次說明,足見倘若僅有詹振榮為說客,原告當不會輕易採 信詹振榮,原告應係聽聞被告所述可運用關係取得本案招標 案,始信以為真而支付活動費予被告,業經認定如前,足認 原告顯非將此筆款項貸予詹振榮,而係支付本案招標案之活 動費,方屬實情,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㈤復查,證人詹振榮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我經由蕭彖申 及鄒國柱之介紹認識被告,聽聞被告背景雄厚,有公共工程 可承包,站在我的立場,我有辦法提供品質好的燈具投標, 倘若被告確實如其所述關係良好,我也樂見其成,並不會多 所質疑;我當場沒有問被告關係多麼良好,我係內行的人, 不會去問人家這個;後來因為賴顯鴻、蕭彖申跟我說沒有錢 ,產生資金缺口,我就告知原告本案招標案之內容及資金缺 口,並帶原告前往瞭解本案招標案,被告即當面告知原告其 關係良好,但需要活動費,原告即允諾代我及被告墊付該筆 款項;我於105年4月間即告知被告,我的產品正在申請CNS 節能標章,需要1年的時間,但是認證快要下來,待認證完 畢即可處理這件事情,最後係在105年10月14日取得合格節 能標章;被告還稱拿燈具去檢驗花了30萬元,這是不可能的 ,我僅有提供燈具給被告看,並沒有給被告拿去檢驗,當初 我為了通過節能標章花了100萬元,被告根本沒有拿去檢驗 ,根本沒這回事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86頁反面至第94頁) 。可見詹振榮因有HVLED燈具之技術,為求拓展業務,自須 有大量之工程承包,方有獲利之可能。而詹振榮得知被告有 能力取得公共工程之標案,基於業務拓展之需求當無拒絕之
理,又被告既向其表示將運用非正當、合法之手段取得該標 案,則詹振榮因而未多加詢問,亦非難以想像,況詹振榮乃 係聽從被告有門路得取得本案招標案,本非基於與被告之交 情,則詹振榮聽信於被告,應係基於商業之考量,至詹振榮 與被告是否深交,應非判斷之重點。又詹振榮所生產之 HVLED燈具,亦於105年10月14日取得合格節能標章,此有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刑事卷 第55頁),則詹振榮既已告知其所製造之產品已在申請檢驗 ,倘若本案招標案確實存在,被告應可向其所稱背後之長輩 解釋狀況,並先為技術說明,然被告遲遲未有後續動作,全 案始曝光,顯然被告所辯與實情有異,況迄今新竹空軍基地 及高工局均無相關標案存在,益徵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 不足憑採。
㈥另查,證人賴顯鴻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我係伸錩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伸錩公司主要業務為機電,被告跟我說有公 家機關之工作可以讓伸錩公司承攬,我即於105年5月16日與 蕭彖申、鄒國柱至本案事務所書寫工程協議書,該工程協議 書係我根據被告所述之內容所撰寫,協議書上之工程標的、 業主預算、稅額等事項均為被告所述,在場之人均有簽名, 而蕭彖申為介紹人故先代簽,到時候佣金之計算也有個依據 ;另被告當時跟我說要公關費12萬元,然被告無法開立憑證 ,我就請被告簽立12萬元之本票,被告就跟我說其係代書, 不會騙人,並當場開立12萬元之本票給我作為憑證;後來被 告有要求我以伸錩公司之名義開立報價單,表示得以該報價 單還我錢,然被告均無還款,僅係欲以該報價單對外謊稱有 請款之動作,我當時直接在報價單上寫金額為30萬元,並記 載2016年7月20日付清,然我並沒有收到30萬元,報價單上 所記載之24個安裝測試,我均沒有實際操作,我係直接開立 報價單予被告,報價單之內容均屬虛假等語(見本院刑事卷 第95頁至第101頁),而被告口述工程協議書之內容,再由 賴顯鴻撰寫一節,亦經證人蕭彖申、鄒國柱於本院刑事庭審 理中證述屬實,業如前述,此有該工程協議書在卷可稽(見 交查卷第13頁),足見證人賴顯鴻、蕭彖申、鄒國柱所述應 可採信。是賴顯鴻聽信被告所述,亦如同詹振榮之立場,基 於拓展業務之理由,而非基於與被告之熟識,則認識時間之 多寡,顯然非屬必要,況雙方所洽談之場所位在本案事務所 內,被告亦一再保證其為代書,無詐騙之意,並簽發本票1 張予賴顯鴻,以取得賴顯鴻之信賴,此有被告所簽發之本票 影本1張在卷可憑(見本院刑事卷第56頁),是賴顯鴻於簽 署工程協議書時,縱使被告未簽名於上,亦足使賴顯鴻聯想
應係以不正當、非法手段取得本案招標案,而為免為難被告 導致合作破局,以致未多加詢問細節,亦可想見,且觀諸該 工程協議書對於工程標的、業主預算、稅額均清楚記載,則 賴顯鴻等人當更加信任被告,賴顯鴻因而交付12萬元予被告 ,亦非顯違常理。又被告雖一再以被告並不知悉相關燈具之 專有名詞為辯,然觀之賴顯鴻、鄒國柱前開所述,應係賴顯 鴻聽從被告口述關於工程標的、業主預算、稅額等事項,至 於相關燈具之採用,協議內容既係以詹振榮所研發之燈具, 而賴顯鴻亦有相關之裝修背景,則此細節性事項由賴顯鴻加 以補充記載,並非難事,亦不足以認定賴顯鴻所述為虛。又 依據證人賴顯鴻所述之簽收30萬元之過程,實際上其並未收 取30萬元,是被告以賴顯鴻有簽收30萬元乙節,辯稱其有交 付30萬元乙節,顯與證人所述不符,亦難採信。且參諸卷附 之伸錩公司之報價單(見本院刑事卷第54頁),僅記載安裝 測試比較,均無檢驗是否有相關節能之測試,倘若被告確實 有交予賴顯鴻進行相關測試,應有數據報告可供參酌,然此 均付之闕如,僅有區區1紙報價單,如此籠統記載,益徵賴 顯鴻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為真。則被告未將原告所交付之30 萬元花用於相關燈具檢測乙節,堪可認定。
㈦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以不存在之標案對原 告詐稱需有公關費運作,始能取得該等標案,而向原告詐欺 取得12萬元現金及合計面額30萬元之本案支票,且支票事後 均經提示兌現,是原告共計受有42萬元之損害(即120000+ 300000=420000),又原告所受損,確實係因被告之詐騙行 為所致,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2萬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㈧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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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維畇與劉建國對話錄音譯文(詳見106年度偵字第3905號卷第8頁至第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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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播放時間 │ 錄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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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0:00-0:06 │紀維畇:嘿,你怎麼啦?有出什麼狀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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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0:07-0:40 │劉建國:現在也沒什麼狀況啦,我跟詹博講現在這個案│
│ │ │ 子沒有在進行就不要再繼續了,因為我現在給│
│ │ │ 他擔的錢,他也沒辦法歸墊,我現在整個跟他│
│ │ │ 講的很清楚,我現在生活家計的前都已丟下去│
│ │ │ 了,他的案子到目前都沒有一個案子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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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0:41-01:13 │紀維畇:嘿,他根本,嘿,他根本沒那個HVLED這個東 │
│ │ │ 西送審,好嗎? │
│ │ │劉建國:這個東西送審,好嗎?他不是說沒有送審,而│
│ │ │ 是送審還沒下來,那個從9月7日收件後要1到1│
│ │ │ 個半月,在節能標章還沒下來的部分,因我這│
│ │ │ 邊也是,妳這邊不是跟我講說,要去做技術說│
│ │ │ 明嗎?我到目前現在都沒有正式跟你一起過去│
│ │ │ 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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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01:17-03:14 │紀維畇:是這樣,我們講得很清楚,我不是對你沒信心│
│ │ │ ,我是對詹博非常沒信心,你叫他來跟我調錢│
│ │ │ ,是請鬼拿藥單,為什麼,我對他這個人從頭│
│ │ │ 到尾對他不信任到底,假設你有什麼困難,是│
│ │ │ 你開口而不是他開口,是你們東西拿不出來,│
│ │ │ 而不是我這邊不能實施,我這邊是三個方面都│
│ │ │ 在等我們這兩個東西下來,我從3 月等到現在│
│ │ │ ,7 、8、9月,現在10月,我幾個月怎麼熬的│
│ │ │ ?第二點,錢已經都花出去了,假設你生活上│
│ │ │ 有需要,我們大家情義相挺,這沒關係,沒有│
│ │ │ 你說案子不做30萬退的道理,商場上沒有這種│
│ │ │ 道理,所以說你CNS拿出來,你節能標章拿出 │
│ │ │ 來,我還能幫你做執行案子,那我就原金退還│
│ │ │ ,但是是你們公司東西拿不出來,我不敢讓你│
│ │ │ 們曝光。 │
│ │ │劉建國:好,我這樣,對,那如果10月底11月,我們講│
│ │ │ 最晚11月嘛,整個他的審核時間也不可能再久│
│ │ │ 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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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03:14-03:50 │紀維畇:我現在跟你講,我們是公正的... 不可能包山│
│ │ │ 包海,但我現在跟你講,我是一棟飯店在等你│
│ │ │ ,我是等在那裡,然後我4棟農舍要蓋,等在 │
│ │ │ 那裡,我都不敢動,因為一施工,圖一畫,我│
│ │ │ 就負全部的責任,為什麼你去說明我不是不相│
│ │ │ 信你,我是不相信詹博...唉。 │
│ │ │劉建國:你直說沒關係。 │
│ │ │紀維畇:我可以這樣告訴你,他是一個心術不正的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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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06:50-07:21 │紀維畇:我是說,商場上,沒有說你們東西做不出來,│
│ │ │ 然後叫我走路費退出來,沒有這樣的道理,因│
│ │ │ 為我自己花的錢,也不在這個少數了,我還跟│
│ │ │ 小賴借15萬,不騙你。 │
│ │ │劉建國:為什麼借15萬。 │
│ │ │紀維畇:那我跟他借的,那我個人的事情,因為我在研│
│ │ │ 發一個專業的東西。我們現在講情義,你不要│
│ │ │ 跟我講退,沒有退的道理... │
│ │ │劉建國:我現在不暸解你那邊流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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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07:31-08:30 │紀維畇:我這邊流程,從頭他跟我接觸的時候,我從頭│
│ │ │ 到尾都跟他說,我要兩個東西,我才會開始進│
│ │ │ 行,若有任何延誤,你們自行負責。我這邊全│
│ │ │ 程錄音錄影我可以告訴你,他們說節能標章3 │
│ │ │ 月下來,到現在,你4 月出席,現在都幾月,│
│ │ │ 半年了。 │
│ │ │劉建國:你說誰4月出席? │
│ │ │紀維畇:你嘛,你不是4月出現的嗎? │
│ │ │劉建國:沒有沒有,我到你那邊是6月底喔,沒有4月出│
│ │ │ 現喔,他們兜了3 個月3 、4 、5 嘛,你也知│
│ │ │ 道小賴那次事件之後,跟妳提430萬,那時候 │
│ │ │ 我才出現的。 │
│ │ │紀維畇:真的有這個好東西,可是主控權不在他身上。│
│ │ │ 但你假如說生活上需要過日子,家裡還有兩個│
│ │ │ 小孩還有嫂子,你要事先跟我說,不是用退錢│
│ │ │ 這2個字。 │
│ │ │劉建國:你不要生氣,師姐,我這個人是直話直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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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09:28-11:00 │劉建國:我跟詹博講得很清楚,我今天先調了12萬讓空│
│ │ │ 軍這個案子能趕快執行,我幫你付的認證費用│
│ │ │ 才能回得來,這個部分我跟他講得很清楚,但│
│ │ │ 後來這個案子沒有執行了,空軍案子耽誤,耽│
│ │ │ 誤了這麼久。 │
│ │ │紀維畇:軍中這個預算沒打消會延宕,假如東西分批我│
│ │ │ 們還有機會,因很多軍營老舊,我跟你講,我│
│ │ │ 跟軍方有點關係,我哥們是單位的,好東西我│
│ │ │ 們提供給他們,沒有什麼利益輸送問題,我從│
│ │ │ 頭到尾有跟你說,什麼案子我要抽幾趴嗎?有│
│ │ │ 嗎? │
│ │ │劉建國:恩恩。對啦我們沒有提這一些啦。 │
│ │ │紀維畇:是阿,甚至我跟你講說沒關係,你現在窗口有│
│ │ │ 問題,你節能標章下來,我請老大先出錢,反│
│ │ │ 正是算股份,錢給他分一成,這我跟你報告過│
│ │ │ 了嘛。 │
│ │ │劉建國:對對,這我知道。我跟詹博探討過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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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11:00-13:28 │劉建國:我這樣講這整個程序啦,為什麼我會說高工局│
│ │ │ 這個案子就退出來,你是知道我開支票30萬給│
│ │ │ 你,這個部分不是詹博出的錢,所有的錢都是│
│ │ │ 我在擔,我擔的很吃力,變成我後面攤這個票│
│ │ │ 也是我去找錢的,我很怪詹博,難道你沒有企│
│ │ │ 業關係嗎?都一定要找到我這邊,我再來用票│
│ │ │ 換票嗎?我對他已非常仁至義盡,我今天來講│
│ │ │ 我沒有義務要幫他,就像妳講的,我沒有跟他│
│ │ │ 談任何趴數與條件,我覺得越來越過份了,我│
│ │ │ 為什麼跟你說高工局的案子不再跟他繼續做下│
│ │ │ 去了,我覺得好累,就像你現在好累心情一樣│
│ │ │ 的感覺,我累的不僅是聯絡、溝通、疏通、跟│
│ │ │ 妳這邊一些問題澄清,同時又要我幫忙他去找│
│ │ │ 錢擔我曾經付出去的錢,當然我在整個運作不│
│ │ │ 是很暸解你這邊花費的情況,因為我們在這些│
│ │ │ 運作都很單純啦,也都是坐國光號上台北啦,│
│ │ │ 也沒怎麼吃飯喝酒阿。 │
│ │ │紀維畇:我也沒喝酒,只是去不會空手,畢竟是長輩嘛│
│ │ │ ,坐高鐵去,陪他們打麻將我很累阿,因為我│
│ │ │ 又不會打,要去交際應酬,因為我又不喝酒,│
│ │ │ 又不去花錢的場所,但是錢是確實花出去了,│
│ │ │ 我花的錢還比你多,你相信嗎? │
│ │ │劉建國:我就是不能體會這段,你知道,因為... │
│ │ │紀維畇:有時就是這樣講很久,八字都還沒有一撇,就│
│ │ │ 花了好幾百萬交際費,你相信嗎?這個東西還│
│ │ │ 是我能掌控的,我那麼多地方需要用那麼好的│
│ │ │ 東西,你給我到現在還在開天窗,還在呼攏,│
│ │ │ 請問你要呼攏到什麼時候阿? │
│ │ │劉建國:對,所以我怕你現在又再去做這方面的,跟他│
│ │ │ 們之間的公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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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4:06-14:55 │紀維畇:我是告訴你,退,兩個字,這個是沒有,除了│
│ │ │ 說你CNS 節能標章下來,我沒有案子給你做,│
│ │ │ 我沒有工地給你,那我退給你,我加倍給你。│
│ │ │劉建國:OK。 │
│ │ │紀維畇:那我加倍給你,一句話。但是你先告訴我你的│
│ │ │ 缺口在哪裡? │
│ │ │劉建國:我跟妳直講,我上個禮拜了3 張票出去,30、│
│ │ │ 30、跟40,為什麼,等於說我開票給詹博,詹│
│ │ │ 博是去貼現,所以他有很大的壓力,貼現方是│
│ │ │ 去找他不是找我,他不知道我的聯絡方式,所│
│ │ │ 以他現在壓力是在這一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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