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張謝眞珠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謝國華
被 告 謝建華
被 告 謝淑華
被 告 謝佩華
被 告 謝展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下午3時0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