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3498號
TCEV,108,中簡,3498,2019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98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沛晴即劉美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8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