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3163號
TCEV,108,中簡,3163,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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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16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黃昱翔 
被   告 陳亨利即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國信託),業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將其之現金卡債權讓與原 告,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債權讓與之通知以 公告方式代之,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再度作為債權讓 與通知時點,是以本案之債權業以合法移轉,且發生效力, 先予敘明。被告向中國信託申請辦理現金卡,並立有申請書 ,約定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付利息,暨自違約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任 何一宗債務遲延給付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對前開帳款 竟未依約繳還,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100,076元、利 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影 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對原 告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就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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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