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3155號
TCEV,108,中簡,3155,20191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55號
原   告 張格維


被   告 陳明德即亞通租賃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 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自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