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學龍
李學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學龍、李學權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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