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293號
TCEV,108,中簡,2293,201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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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滿固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徐國卿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2,75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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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