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滿固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徐國卿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2,75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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