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115號
TCEV,108,中簡,2115,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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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廣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值瑋即庭碩企業社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30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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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