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郭惠珍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相 對 人 古佳立
法定代理人 郭惠珍
相 對 人 古忠興
古忠勇
陳古秀香
林銹菁
林芷芸
林靖娟
林靖梅
林靖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108年度 中簡字第3465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 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 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