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8年度,84號
TCEV,108,中救,84,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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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威成
相 對 人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陳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再按提起上訴 ,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 ,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中勞簡字第45號民事判決原告 之訴駁回,並已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將上開判決書送達聲 請人本人,即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自合法送達判 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8年11月11日即已屆滿(原末日108年 11月10日為假日,延至次上班日),且上訴人之住所在臺中 市北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但書,尚無必須扣除 在途期間之情形。惟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遲至108年11月20 日始到達本院,揆諸首揭規定,顯已逾上訴期間,該上訴並 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勞簡字第45號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提起 上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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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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