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8年度,78號
TCEV,108,中救,78,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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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張敬美即張玉麒


相 對 人 陳明德即亞通租賃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中簡字第3266號案件審理 在案。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為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再支出 該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中市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 礙證明等為證。經查:聲請人民國107年所得給付總額為109 ,18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附卷可參,聲請人平日生活需有消費性支出須負擔,依 聲請人目前已乏於經濟基礎及窘於生活情況,如支付訴訟費 用,將導致聲請人及其家屬生活陷入困難。從而,聲請人主 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亦非無憑。從而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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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