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洪理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愉珊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中小字第四七九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為進行訴訟之需要,依民事訴訟法擬於民 國108年11月18日閱卷。另因訴訟中有若干疑點,有調閱108 年度中小字第4798號損害賠償事件108年10月23日開庭內容 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中小字第4798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被告,為該案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載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