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5471號
TCEV,108,中小,5471,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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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471號
原   告 何鑑庭 
被   告 江孟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6,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 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26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 18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何安派出所),並於108年10月28日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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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