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5469號
TCEV,108,中小,5469,201911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469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上列原告及被告祥泰健保大藥局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查報被告甲○○○○○○之組織型態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或戶籍謄本。如逾期有上開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 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 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 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聲稱對被告甲○○○○○○提起本件訴訟,惟未載明 被告甲○○○○○○之組織型態之證明,且未載明法定代理 人之身分證字號,究係何人尚難特定,其起訴與前揭條文規 定之程式不符,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應陳報被告法 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或戶籍謄本,及被告甲○○○○○○ 之組織型態係合夥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證明。如逾期有 一項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 及事證應另提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