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乙○○ 甲○○ 庚○○ 丙○○ 己○○ 戊○○ 丁○○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辛○○ 得全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三七一號 法定代理人 蔡楊真珠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0七號五樓三室 右二人共同 楊漢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南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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