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615號
SCDV,88,訴,615,20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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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乙○○
        甲○○
        庚○○
        丙○○
        己○○
        戊○○
        丁○○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辛○○    
        得全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三七一號
  法定代理人 蔡楊真珠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0七號五樓三室
  右二人共同
        楊漢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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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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