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4978號
TCEV,108,中小,4978,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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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王美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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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